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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课桌椅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ggy    发布于:2020-04-14 14:34:08    文字:【】【】【

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受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课桌椅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课桌椅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XH-G-2019-05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联系电话:0591-8738599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

地址:福州市马尾区文体路1号

联系方式:姚锡钟,1335820385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小冯,0591-8738599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合同包

项目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

数量

最高限价总价

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1

福建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课桌椅采购项目

详见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1项

415000元

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根据采购人需求完成制作并安装完毕

采购人指定地点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资格标准:(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须提供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自拟);(3)投标人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①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须提供201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若有)及其附注(若有)),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注:提供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②提供投标截止时间止前六个月(不含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③提供投标截止时间止前六个月(不含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4)投标人必须提供无行贿犯罪承诺函,格式自拟;(5)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至少需提供服务人员清单,格式自拟)(6)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指引和实施指引的补充通知(四)》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信息技术及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修缮及装饰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家具、印制品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规定。本项目属预算金额50万以下的家具采购项目,只接受小微企业前来报价[须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企业。注: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是最新、清晰、有效,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达到以上资格标准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1.5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09:00 至 2019年11月1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纸质文本和招标文件电子档售价为100元人民币,如需邮寄请另加邮寄费50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9年11月21日 14:30

五、开标时间:2019年11月21日 14:3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9层(福建省翔晖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大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7、询问和质疑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投标人对本次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不含当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的内容须提供事实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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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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